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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行规行约
【信息来源】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省中药饮片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浙江省中药饮片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的宗旨:为了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行业新形象,为浙江省中药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敬业,人人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建设企业先进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坚持企业文化自信。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有利于行业团结和发展的精神。

第八条  提倡"三不要",即不要做有损于行业内部团结的事,不要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不要做生产低劣产品坑害用户的事。

第九条  提倡货真价实,反对一切假冒伪劣行为,反对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规约自律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一) 坚持同行业的价格自律。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应加强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二) 禁止混级,以次充好,坚持优质优价,明码标价。禁止做虚假广告。

(三) 反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十四条  各中药饮片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绿色环保、安全生产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环保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中药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均应加强有效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

第十六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参加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活动,不断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重视专利申报,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全力支持本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产业政策以及规划布局要求,由协会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

第十九条  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助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业协会负责本规约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业内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协会及时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的日常管理由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均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归属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9-17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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