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以下统称协会),为加强质量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产品质量,依据《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协会会员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可组织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质检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四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六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可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来年复查;
第八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