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录用,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办法实施。新进人员考核、面试合格,并经审查批准后,由秘书处办理试用、录用手续。
第三条 新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秘书处送交以下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一半身免冠照片、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第五条 协会如有临时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被聘用人员每年度进行绩效平估 ,年度结算。
第七条 被聘用人员需按时上下班,认真学习章程,以“诚信、文明、守法、敬业”作为个人行为准则 ,为协会发展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