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关于协会-协会制度
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第一条  为推进 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  协会档案包括:

(1)会员入会申请资料、会员登记表和会员名册资料;

(2)本会章程和内部各种管理制度文本;

(3)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方案;

(4)本会会员、会员小组、产业分会和工作机构上报协会的请示报告,会员来信来访材料,以及往来的重要文书资料;

(5)本会项目申报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的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

(6)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7)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除按本制度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8)本会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9)新闻媒体报道协会的文稿;

(10)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秘书处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本会的文档资料由秘书处负责记录整理,办理完毕有关手续,送理事长审阅定稿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书写,或者用可长期保管的方式打印,文字清晰,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应使用复印件归档。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需的整理。

第七条  整理的材料须统一规格:

(1)书面材料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

(2)除书面材料外应备份电子文档、电子文件;

(3)照片、VR等影像材料应注明内容、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与书面材料分开存放。

第八条  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对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 对于会员经常查阅的档案,如章程、制度等,秘书处可复制副本供会员查阅。

第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财务人员、理事长、监事长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销毁。

第十一条  本会配备档案箱,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文档的传递。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责任编辑】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3-15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建议在IE7.0及以上版本浏览 | 浙ICP备05057271号-3
    ©2014-2026 www.zjypxh.org. 版权所有 | 网站联系:0571-85241075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