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协会工作人员外出交流、学习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控制差旅费用,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差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代表协会外出参加交流、学习、培训等而离开办公室所在城市或离开办公室的行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1.填写《出差申请表》:因公出差的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预算等相关事宜。
2.审核备案:《出差申请表》应经协会会长签字审核后交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的,应以其他方式向协会会长提出口头申请,事后补办出差申请手续。
第六条 出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填报《差旅费报销单》,逐项填写清楚并附上单据后,由财务人员核对,经由协会秘书长、会长签字批准后办理报销。
第七条 出差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本协会制定出差费用报销标准,超标自负,欠标不补。确因特殊情况超出标准的,经由协会会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活动,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据实报销;会务费中已包含交通食宿费的,会议期间的费用不得另外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用列入考核,严格执行差旅费用预算,工作人员如有虚报差旅费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条 费用标准
1、交通费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尽量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遇特殊情况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可升舱。乘坐火车出行,工作人员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报销。以自驾形式出差的,油费按0.8元/公里报销,过路费实报实销。
2、住宿费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地区:国内(一线城市)540元/天;国内(二线城市)480元/天;国内(其他城市)408元/天
国内一线城市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国内二线城市是指南京、杭州、天津、 重庆、成都、武汉、长沙、青岛、厦门、大连、西安、福州、沈阳、哈尔滨、石家庄、郑州、昆明、南京、济南、乌鲁木齐。
同性别工作人员两人同行,应尽量安排同住,且尽量靠近办事地点。两人(同性别)以上同行出差合住时,可按照级别最高者的标准凭发票报销住宿费用。
3、餐补
因公出差,享受100元/天的餐补。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