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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证书及印章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第一条  协会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第二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第三条 公章保管人员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外借和携出公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出。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和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章程、协议及协会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公章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保管与使用。需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 以协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秘书长审阅批准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三)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会计负责保管;法人章由现金出纳负责保管。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五)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协会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协会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所有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并按上级部要求门及时年检。


【责任编辑】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9-10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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