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协会信息
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副会长联席会议纪要
【信息来源】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参会人员:省药监局王卫东处长、金樟照调研员;协会沈建芳会长、王志安监事长、江建铭秘书长及各副会长。

地址:2026年04月16日

地点:浙江容慧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题:对《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部分条款进行解读研讨,探讨了从标准到追溯、质量管控、生产实操等多方面的问题及应对思路,形成如下共识:

1. 配方颗粒(第九条):用于颗粒饮片制备的原料性状(厚度与大小)按照中药饮片的要求执行。

2. 追溯体系(第十四条):国家组织研究编制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标准规范,未来追溯码可能一物一码,企业认为“条形码”在中药饮片克包装(最小包装)中实施有难度,建议在kg包装中使用,或仍采用原“二维码”。

3. 不良反应与药物警戒(第十五条):建议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建立专门体系和制度,配备人员(可兼职),为今后中药饮片实施此项工作奠定基础。丽水有试点,湖南省做的较好;国家局将修订规范。

4. 稳定性考察(第十九条):企业应基于品种质量风险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稳定性考察方案,并非每个品种都需做。

5. 集团内管理(第二十、二十一条):

---设备共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架构下的子公司和总公司,检验设备可共用,按委托检验方式,报市局备案。

--质量体系:统一质量管理体系需明确标准,上海有协会标准可参考,浙江委托产业发展基金会制定相关标准。

--检验结果共享:同一集团执行同一质量体系的企业,使用同一批号原料等,经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部分检验结果可共享,中药注射剂除外。

6. 人员与基原鉴定(第二十三条):建议企业需配备专业人员,可采用传统与现代方法鉴定基原,使用符合基原要求的中药材,标签鼓励标注基原,协会可组织中药材基原鉴别相关培训。

对GAP药材检测结果(如农药残留等)引用问题:分批次采购同一批号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首次全项检验合格后,后续可部分检验,应遵循批次划分有相关原则、责任自负。

7. 产地趁鲜加工药材采购(第二十四条):应采购产地省公布目录内、且在当地生产(种植)的品种,需对供应商(中药材生产企业)的质管体系进行评估。

8. 复验期(第二十八条):复验期不能超过保质期。

9. 古生物化石类中药材(第三十一条):龙齿龙骨使用受自然保护法限制,禁采、禁新、严控流通、仅限合法库存使用。也有可能会实施全面禁用。

10. 工艺验证(第三十三条):生产线再验证可采用代表性方式,增加设备若与原设备相同,可简化验证。

11. 均匀化处理(第三十五条):需研究验证后进行。

12. 药渣处理(第四十条):药渣指的是中药生产企业的药渣,不是中药代煎企业药渣。目前无明确处理方式。

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副会长联席会议.jpg

【责任编辑】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6-05-06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建议在IE7.0及以上版本浏览 | 浙ICP备05057271号-3
    ©2014-2026 www.zjypxh.org. 版权所有 | 网站联系:0571-85241075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069号